1.处方开具当日有用;特别情况下需延伸有用期的,由开具处方的医生注明有用期限,但有用期最长不允许超出3天;
2.处方一般不允许超出7日用量;急诊处方一般不允许超出3日用量;对某些慢性病、老年病或特别情况,处方用量可恰当延伸,但医生应当注明理由
3.长时间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;依据慢性病特色,病况安稳的患者恰当延伸,最长不超越12周。
1.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标准医保药品外配处方办理的告诉 国保办函〔2024〕86号
2.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长时间处方办理标准(试行)的告诉 内卫办医字〔2023〕705号
3.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卫生健康委关于执行医保药品外配处方标准办理工作的告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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